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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辦法第6條臺灣地區配偶或四親等親屬進入大陸地區,公務員確有探視必要者,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何謂確有探視必要?

A:如基於人道考量,有赴陸探視需求,為此所稱確有探視必要。 本條規定,在臺灣地區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進入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死亡未滿一年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情事或確有探視之必要,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倘上揭臺灣配偶或親屬,雖非傷亡情事,惟基於人道考量確有探視需求者,如失蹤等情形,得依本條許可赴陸。

類別

三、作業要點執行疑義會商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