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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得從事什麼活動?

A:一、公務員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可以申請赴大陸進行探親、探病或探訪親友的社會交流活動,可以申請從事參訪、會議或各種交流性質的專業活動,也可以申請赴大陸地區旅行遊覽活動。

二、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確實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及辦理請假手續,詳實申報請假及赴陸事由、地點,不得未經申請即擅赴大陸地區或由第三地轉赴大陸地區,違者將依相關法令處罰。

三、另「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所附「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第6點已載明﹕「政府現階段並無規劃開放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之政策,公務員不適宜進入大陸地區從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各機關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人事法令於差勤與管理上從嚴管制。」。

類別

一、作業要點有關規定